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济南市济阳区加强商品流通领域专利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二、将原《办法》第二条中“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由济南市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停止销售,由济南市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停止销售,附件:1.《济南市济阳区加强商品流通领域专利管理办法》(根据《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济南市济阳区加强商品流通领域专利管理办法〉的通知》修改)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2024年6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JYDR-2024-0010001济南市济阳区加强商品流通领域专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流通领域专利商品管理,第二条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由济南市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停止销售,第五条各商业单位应建立涉及专利商品的进货、销售登记制度,第六条各商业单位发现已进商品或正在销售的商品涉嫌假冒专利的,济南市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第九条在济南市济阳区内举办的商品技术展销会(展示会),有关主办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对进场(会)的商品或技术进行验证和管理,并报济南市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有关主办单位未按上款规定对涉及专利的商品或技术进行管理,济南市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