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由每个婴幼儿(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三、纳税人尚未填报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享受,系统将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2023年度已经填报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系统将自动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并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报送新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对虚假填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提高涉及的其他管理事项,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22年第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