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州级科技特派员的选派、考核和日常管理,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州科学技术局会同组织、人社和工信部门共同做好州级科技特派员的选派、培训、管理和考核等工作,州科技特派员工作办公室设在州科学技术局,符合州级科技特派员选派条件的人员,州科技特派员工作办公室向选派的科技特派员颁发科技特派员证书,第五章工作制度第十六条州级科技特派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任务,定期或不定期向驻点单位和派出单位报告工作成效,州级科技特派员可根据驻点单位实际需要,州级科技特派员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重大事项,对违纪违规、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工作难以胜任、工作成效不明显、不适应驻点单位工作以及群众满意度低的科技特派员予以解聘,第十八条州级科技特派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第十九条州级科技特派员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对于年度工作成效明显、驻点单位较满意的评定为“合格”等次,驻点单位对科技特派员在学习生活、技术培训、成果转化、企业管理等方面提供条件与支持,第二十三条州科学技术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科技特派员给予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