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凉山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凉府发〔2024〕14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凉山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已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批准,现将各县(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予以公布,一、《凉山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于2024年7月20日起实施,二、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布所辖范围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内容应包括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实施时间、新旧征地补偿标准衔接措施等,三、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确保新的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本标准实施前已依法取得征地批文,且县(市)人民政府已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凉府发〔2020〕217号)确定的标准执行,四、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征地主体责任,充分保障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附件:凉山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表凉山州人民政府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