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土地供应前和基本建设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第五条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项目由具有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实施,第六条自治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土地供应前、基本建设工作中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应先进行考古调查或勘探:(一)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的,由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向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自治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古发掘资质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工作,自治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文物调查、考古勘探工作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意见(不包括委托评估和专家评审时间),申请单位应按原申报程序及时向自治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情况说明,自治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考古发掘工作,由申请考古调查、勘探的单位加强拟考古发掘区域的安全管理,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应及时向自治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向自治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考古发掘工作报告,工作结束后90个工作日内将出土文物、考古发掘资料移交自治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保管,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协助建设工程中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区域内进行生产建设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