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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4-09-04
第三章接收第十二条基金监督机构通过12333或者其他服务电话、传真、信函、网络、现场等渠道接收举报事项,第十三条举报人举报应当提供被举报人的名称(姓名)和涉嫌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有效线索;尽可能提供被举报人地址(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息和其他相关佐证材料,现场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或者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和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以电话、传真、来信、网络等形式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或者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和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第十六条现场举报应当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接待场所;多人现场提出相同举报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两个及两个以上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都有管辖权限的,由最先受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指定管辖,(四)举报事项已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再提出同一举报事项的;对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或者第十条的规定但本部门不具备管辖权限的举报事项,应当移送到有管辖权限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告知实名举报人移送去向,第二十二条基金监督机构对举报事项经审查应当予以受理的,自基金监督机构接收之日起即为受理;并自接收举报事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受理(不予受理)决定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告知实名举报人,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移送的举报事项,应当按照规定时限或者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督办要求办理,并书面报告调查处理意见、办理结果,第二十九条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事项的办理确有错误的,应当责成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办理,必要时可以直接办理,第三十条实名举报人可以要求答复举报事项的办理结果,基金监督机构可以视具体情况采取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答复实名举报人,答复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举报人有正当理由并且有证据证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的,可以提出回避申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决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回避的,由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决定,第三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严格遵守以下保密规定:(一)举报事项的接收、受理、登记及办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严格保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材料;(二)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严禁将举报情况透漏给被举报人或者与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三)办理举报时不得出示举报信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有关信息,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除特殊情况外,不得鉴定笔迹;(四)开展宣传报道,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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