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自治区重大科技“揭榜挂帅”项目包括技术攻关类和科技成果转化类两类项目,2.企业重要技术需求项目:聚焦自治区重点企业提出的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技术、前沿技术等重大科技需求,第二章条件要求第四条行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项目需求由自治区科技厅牵头组织征集、论证和发榜,第七条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揭榜方应为注册地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拥有技术需求和应用场景的企业或高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技术推广机构等,第八条自治区重大科技“揭榜挂帅”项目的技术需求方、技术输出方与揭榜方均需具有良好的科研诚信,第三章组织实施第九条自治区重大科技“揭榜挂帅”项目组织实施主要包括需求征集、需求论证、发布榜单、揭榜申报、专家评审、签订协议、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验收评价等环节,自治区科技厅发布自治区重大科技“揭榜挂帅”项目需求征集通知,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对自治区重大科技“揭榜挂帅”项目需求进行论证,自治区科技厅组织技术专家、财务专家和技术需求方、科技成果输出方,自治区科技厅组织技术需求方、科技成果输出方与揭榜方对接洽谈,组织技术需求方、科技成果输出方、揭榜方签订科技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单个项目自治区财政科技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按照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0%补助揭榜方,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自治区重大科技“揭榜挂帅”项目的技术需求方、科技成果输出方和揭榜方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四条自治区重大科技“揭榜挂帅”项目一般不得变更技术需求方、科技成果输出方、揭榜方(单位名称变更除外),经自治区科技厅与技术需求方、科技成果输出方共同审核同意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