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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增城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实施办法的通知

增城区人民政府 | 2024-08-29
增农规〔2024〕1号广州市增城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增城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实施办法的通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各部门:《增城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实施办法》经区政府同意,广州市增城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8月28日增城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我区农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第六条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审核工作,第七条申报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因违法生产质量不合格农产品被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从查实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报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具体分类标准和评分标准分别见附表1、2)第十条申报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必须如实提供以下材料:(一)《广州市增城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附表3),1.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中介机构的审核意见和评分结果,3.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区政府认定的企业授予“广州市增城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第十二条经区政府批准授予“广州市增城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资格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有效,第十四条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进行运行监测,监测结果由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区政府确认后予以公告,取消其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区级农业龙头企业,附表1:增城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分类型标准附表2:增城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评分标准附表3:广州市增城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申请表公开属性:主动公开广州市增城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8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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