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航空体育运动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和航空体育运动器材在空间范围内进行体育活动的总称,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所有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和人员,第八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对在航空体育运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第二章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和人员第九条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和人员,第十条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相关规定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从业许可或备案,第十一条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第十四条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和人员开展飞行活动,第十七条航空体育运动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航空体育赛事活动使用器材的相关标准由国家体育总局及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制定并推广适用,第二十一条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保护和管理航空体育场地设施,第四章航空体育赛事活动第二十二条航空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管理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第二十四条举办航空体育赛事活动,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航空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参加赛事活动的飞行人员、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十一条发生航空体育运动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