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的建设发展,第三条促进合作区建设发展工作,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促进合作区建设发展工作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区、市)促进合作区建设发展工作,第六条申报合作区须符合《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认定标准》(见附件),在发展规划、开放合作水平、创新能力、优质中小企业培育、管理服务效能等方面达到相关要求,(二)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合作区申报进行受理,第三章动态管理第八条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合作区于每年3月31日前梳理总结合作区上一年度发展报告,第十五条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合作区在国际化发展创新做法、优质中小企业培育、服务体系建设、招商引资等方面的典型经验总结,支持合作区中小企业在科技创新、贸易投资、产业合作等领域对接国际优质资源,附件: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认定标准(2024年版)附件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认定标准(2024年版)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以中小企业为主体,合作区须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围绕提升开放合作水平、增强创新能力、优质中小企业培育、健全服务体系等方面滚动编制建设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方案,二、具有较高开放合作水平(30分)合作区积极推进中小企业高水平开放合作,五、具有较强管理服务效能(20分)合作区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