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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 2024-09-03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负责省基金资助计划、项目设置和评审、立项、监督等组织实施工作,依托单位负责组织与管理本单位省基金项目的申请、审核、实施等工作,(三)在禁止申请或参与申请省基金项目资助期限内的,对省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进行评审,重大项目(含联合基金)由省基金办组织高水平专家实施项目审查,重新对申请人的省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作出决定,第二十三条科研人员、依托单位、评审专家、省基金委委员、省基金办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科研诚信等相关规定,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终止资助项目实施的申请,省基金办也可直接作出终止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一)尚未完成项目任务不再是依托单位科技人员的,由所在依托单位或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省基金资助项目依托单位的申请,联合基金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含联合基金)等省基金资助项目应在实施中期由省基金办负责开展检查工作,申请人及其依托单位、评审专家、省基金办工作人员应当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第三十八条申请人及参与者、省基金资助项目负责人及参与者等科学技术人员应就省基金项目申请和资助实施过程中的履职尽责与恪守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等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对获省基金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浙江省)项目资助并取得年度重大科技成果的可申请重大项目延续项目滚动支持,五、省基金办工作人员“负面清单”(一)申请或参与申请省基金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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