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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2024-08-28
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二、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一)关于稳岗返还条件,机关事业单位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1.金融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按大型企业划型,由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筛选名单、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公开相关信息(各市税务机关也通过电子税务局协助推送通知信息)、免申即享单位确认、发放等流程办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业务,符合领取条件的单位应通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核对和确认本单位划型、人数、返还资金、账户等信息,劳务派遣单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对象范围、享受条件、资金申领分配使用、审核发放、资金拨付、监督管理及违规责任等,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劳务派遣单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24〕14号)贯彻实施,我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受理、审核、公示、发放流程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另行制定,失业保险行政职能部门负责政策指导、解读和政策培训工作,三、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补贴标准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参保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3号)执行,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精准发放稳岗返还资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24年8月20日政策解读:《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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