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建设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国际航运中心、两岸贸易中心和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研究解决自贸试验区发展规划、投资贸易、金融创新、两岸经贸合作、知识产权以及政府职能转变和综合监管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第十九条管委会统筹推进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设发展和改革创新工作,第二十四条支持自贸试验区外资金融机构参照中资金融机构开展相应新金融服务,自贸试验区内企业以及在自贸试验区工作或者生活的个人可以依法跨境购买境外金融服务,鼓励自贸试验区内的金融机构进行产品创新,建立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台湾地区金融同业之间的短期人民币资金融通机制,建立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与厦门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的联动机制,第四十九条自贸试验区应当作为“一带一路”建设推动市场主体走向国际发展的先行区,第五十条自贸试验区鼓励金融机构提升跨境金融服务水平,第七章法治环境第五十二条自贸试验区依法开展行政体制、管理机制、投资贸易、金融服务等各领域的改革创新,自贸试验区内其他行政执法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综合监管和执法机构开展相关执法工作,第五十六条自贸试验区建立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保护协调机制,第五十七条支持自贸试验区培育和发展专业化、国际化的法律服务机构,第八章附则第五十八条《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有关促进和保障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发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