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局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2024年9月1日起可向我局申请资质延续,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我局不予受理,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专业作业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不予延续,企业办理劳务首次备案即可,三、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不予延续,企业应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要求及时申请证书换领,企业未主动申请换领的,四、申请我局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的,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对承诺内容负责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