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能力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管理办法》《福建省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调整2024年中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37号)、《关于下达2024年农民合作社等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51号),(2)改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设施条件支出,(3)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支出,国家级、省级示范社每个补助资金不超过30万元,设区市级、县级示范社每个补助资金不超过10万元,示范家庭农场每个补助资金不超过10万元,监测不合格的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不列入支持范围,奶业主体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每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建设补助资金不超过30万元,每个经营主体辅导员补助资金不超过1万元,每个农民合作社补助资金不超过30万元,县级及以上联合社示范社每个补助不超过50万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无关的支出,5.申报程序: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提出项目资金任务清单和使用分配建议方案,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省厅资金分配方案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和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