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返还条件参保企业足额(历年无欠费)缴纳失业保险费连续12个月以上,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存在未核销的行政处罚记录、违法失信记录、异常经营信息、“僵尸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等企业不予返还,劳务派遣企业应自主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返还,二、返还标准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含补缴历年欠费及滞纳金)的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政策执行,其中: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以市民政局备案的数据为准,会计师事务所以省财政部门审批的数据为准,三、确认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需及时登录“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单位网上服务大厅”,拨付资金至企业对公账户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账户,五、资金使用企业应于收到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的次月起使用资金,主要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生活补助、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详细记录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来源、支出去向、使用情况、资金数额等项目内容,并留存好原始会计记账凭证和资金使用有关的原始发票、发放记录、培训佐证材料等资料,主动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