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新乡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新政文〔2022〕50号)、《新乡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原阳县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县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在食品生产加工、食品销售及餐饮服务等环节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使用餐厨废弃物的行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餐厨废弃物处置、利用单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财政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财政资金的保障和监督工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督促全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办公区域及食堂做好餐厨废弃物规范收集、运输、处置工作,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企业的台账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确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未依法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的单位和个人,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在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新乡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新政文〔2022〕50号)有关规定处罚,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罚,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罚,第二十八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查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违法行为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