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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绿色制造梯度培育及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2024-09-02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辽宁省内组织开展的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以下简称绿色制造单位)的梯度培育创建和动态管理,各市、沈抚示范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市级层面绿色制造名单认定,第二章培育要求第六条各市、沈抚示范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将本地区具备培育条件且有提升潜力的企业、工业园区列为培育对象,引导和支持培育对象对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相关标准要求,第三章创建程序第十条企业、园区可采取自评价或委托具备评价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的方式,第十一条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园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将本地区具有代表性和引领性的企业、园区按要求推荐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第十二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评价机构依据相关要求和标准,第十三条省级层面绿色制造名单认定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国家级绿色制造单位有关标准和要求,(三)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发布的用于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创建的行业指标体系进行评价,未发布行业指标体系的行业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进行评价,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纳入绿色制造名单的企业或园区加强指导和日常监督,所在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或园区提交的变更说明进行复核确认,第二十条第三方评价机构应满足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在本地区开展业务第三方机构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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