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消费金融公司实施监督管理,且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可以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人民币业务:(一)资产证券化业务,第二十四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股东股权管理相关制度,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第三十五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与资产规模、业务特色和风险状况相匹配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第三十七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与自身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第三十八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根据业务流程、人员岗位、信息科技系统和外包管理等情况建立科学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第五十条消费金融公司发现合作机构存在违法违规归集贷款资金、未依法依规提供贷款管理必要信息、服务收费明显质价不符,第六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审慎监管需要,第六十三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监管需要对消费金融公司开展监管评级,第六十五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按规定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报送有关报告、监管报表及其他资料,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应当根据进入破产程序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状况,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消费金融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是指消费金融公司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资本管理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