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第十六条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贷款风险评价制度,第二十条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具体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贷保障及风险处置等要素和有关细节,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提款条件以及贷款资金支付接受贷款人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第二十二条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第二十四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第二十五条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明确的还款安排,第二十七条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第二十九条贷款人应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贷款人原则上应在贷款发放五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贷款人应按约定根据需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的收入等现金流进入该账户的比例和账户内的资金平均存量提出要求,第五十二条贷款人应当与借款人约定专门的项目收入账户,第九章附则第五十六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贷款人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