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第二十三条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款方式等条款,第二十六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第二十九条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贷款人应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第六章贷后管理第三十四条贷款人应加强对借款人资金挪用行为的监控,第三十五条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第三十八条贷款人应评估贷款业务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贷款人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