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贷款人应根据风险管理实际需要,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风险评价体系,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第二十八条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第五章支付管理第三十二条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第三十三条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第四十一条贷款人应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第四十四条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七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贷款人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和个人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