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要求,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清单是指财税〔2023〕25号文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企业清单,二、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4年8月31日前在信息填报系统(www.gymjtax.com)中提交申请,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工信部门),须重新提交《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清单》(见附件1)中第2、3、6、8项,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进行联审并确认最终清单,于2024年1月1日起享受政策,于2024年10月31日停止享受政策,将核实后的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附件2)和相关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继续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该企业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2024年度相关政策,并联合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复核,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复核后对确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附件:1.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清单.wps2.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wps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