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盛经开区财政局、民政局: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23〕88号)的通知》等有关办法规定,对《重庆市困难群众救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渝财社〔2017〕186号)进行修订,附件:重庆市困难群众救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修订)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2024年8月23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重庆市困难群众救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市级及以上财政筹集和安排用于开展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的资金,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根据中央补助资金分配结果、困难群众救助政策调整、对象人数变化、年度预算安排总体情况等相关因素研究确定,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五条补助资金统筹用于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救助和孤儿生活保障等支出,将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的管理要求,为保持对区县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支持的相对合理性,低保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支出原则上应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第五章绩效管理第十五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加强社会救助补助资金全程预算绩效管理,市民政局商市财政局设定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市民政局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区县做好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自评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政策、改进工作、预算安排、分配资金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原《重庆市困难群众救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渝财社〔2017〕18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