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和引导作用,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银行贷款所产生的利息给予一定补贴,包括农业龙头企业、小微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第六条贴息的范围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生产发展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的贷款,主要对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专项用于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的银行贷款产生的利息予以补贴,主要对本市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且在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的家庭农场用于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贷款产生的利息予以补贴,第十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享受各级财政贴息资金不得超过其相应支付的利息,第四章申报与审定第十一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资金的申请,通过市农担公司政策性担保获得贷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第十三条市农担公司、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分别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信息和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第十四条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市农担公司和区县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贴息对象和贴息金额,第十五条贷款贴息资金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一)贷款贴息申报书,第十八条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材料的初审和汇总上报,第十九条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按程序将贴息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第二十条市农担公司负责所提供政策性担保贷款的贴息项目申报材料的初审和汇总上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