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资源资产管理第一节资源资产清查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资产清查由街道办组织,对确有交易需求且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民主表决通过后5日内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公示本次资源资产清查初步结果,将资源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和审核意见报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理财小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党组织、街道办审核确认并在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农村会计代理机构和村监督站备案,第四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资产处置结果应当于5日内向成员(股东)公开,第六十条凡由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组织交易的经营项目、工程建设项目以及资源资产出租、合作等项目,第四章资源资产交易管理第一节交易总则第六十一条农村集体资源资产交易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资源资产进行承包、发包、租赁、出让、转让、抵押、拍卖以及利用农村集体资产折价入股等交易行为,第二节交易方式第六十四条农村集体资源资产交易按规定分别由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组织交易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交易,第六十五条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六条的农村集体资源资产交易由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组织交易,(二)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续约交易资产进行评估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第七十五条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应当组织交易双方签订《农村集体资源资产交易确认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招标、物资采购在大亚湾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街道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及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理财小组)审核后报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农村会计代理机构、村监督站备案,分别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