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管理,第六条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第二章健身气功功法第九条经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第十条申请审定的健身气功功法,第十一条申请审定健身气功功法,第十三条申请审定健身气功功法,第十四条经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由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第十八条健身气功站点是练功群众设立、有健身气功社会体育指导员或教练员进行指导、定时定点开展科学练功活动的自治性健身气功组织,第二十一条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第二十二条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四)习练的功法为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第二十八条体育行政部门收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申请后,第五章保障条件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促进健身气功活动开展,第三十六条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及体育科研机构开展健身气功相关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