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现将《江西省渔业船舶登记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2024年5月22日江西省渔业船舶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渔业船舶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省农业农村厅根据管理实际,提高渔业船舶登记管理和服务水平,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第十三条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为5年,(二)灭失或失踪满6个月的,可在上述情形发生6个月后,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渔业船舶,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文件下载: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渔业船舶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式公文).pdf政策解读:江西省渔业船舶登记实施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