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游船游艇进出、停泊、靠泊和人员(含旅客和码头相关管理人员)上下的各类码头、通道及其附属设施,游船游艇码头的规划、选址、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游船游艇码头的安全监管、运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等,游船游艇码头所有人或经营者负责码头的建设、运营、管理等工作,第二章码头规划和建设第五条文化旅游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征求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意见,第十一条游船游艇码头经营者改造或变更码头的候船、安全、环保等设施,第十二条不符合游船游艇码头整体发展规划的已有游船游艇码头,第三章码头管理和运营第十三条游船游艇码头经营者应当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第十四条游船游艇码头经营者应当做好码头及附属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第十五条游船游艇码头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第十七条游船游艇码头经营者应当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游船游艇码头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及演练制度,第二十六条游船游艇码头建设完成后,第二十七条游船游艇码头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