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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泽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公告

临泽县人民政府 | 2024-08-26
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甘肃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甘政办法〔2013〕5号)等法规政策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是指归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的流动资产,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承担本辖区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委托代理,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会计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履行职责,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审核确认;(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应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要求,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应适时对村集体财务进行现金盘点、资产清查、票据审核,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和管理的资产,按照《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往来结算票据管理办法》规定,第三十五条县、镇农村经营指导服务机构职责如下:(一)帮助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三资”管理制度,帮助调解处理合同纠纷;(三)指导和帮助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涉及“三资”管理的会议决定、承包租赁方案、经济合同、招标文书、财务会计等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第三十七条“三资”审计包括下列方面:(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县农村经营指导机构会同审计、财政、民政及各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对“三资”委托代理业务进行不定期检查指导;县纪委监委对“三资”委托代理业务进行常态化监督;(二)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应按照镇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第三十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适时对下列方面进行民主监督:(一)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计划制定及执行情况;(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及支出情况;(三)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的处置发包情况;(四)审议村集体基建工程的立项、招标、验收以及土地流转等重大事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承包或租赁合同无效的;(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拒绝接受审计或不定期报账、公布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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