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日为激励各旅游企业巩固和开拓旅游客源市场,在我市开展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旅游营销行为的相关单位、企业或者个人,每人次给予10元奖励,每人次给予12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单个自驾游组织方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文旅企业参加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的宣传营销活动,单个企业全年奖励不超过10万元,文旅企业组织开展经市文化和旅游局备案或批准的专项旅游推介活动,单次不超过1万元,单个企业全年奖励不超过5万元,旅游企业应按要求做好奖励申报相关资料的保存工作,成立市旅游市场开拓奖励资金审核小组,市文化和旅游局于下一年度2月1日-3月31日将奖励情况审核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兑现奖励,(三)本办法规定的奖励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