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管理部门)嘉定区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委)是嘉定区企业技术中心体系建设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组织申报、评价管理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培育等工作,第五条(申报材料)申请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应当递交如下材料:(一)嘉定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第六条(申报通知)嘉定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第七条(申报程序)申请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第十条(评价考核)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三年开展一次评价工作,嘉定区内已有国家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不再参加嘉定区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考核评价,第十一条(评价材料)开展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应当递交如下材料:(一)嘉定区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第十二条(评价程序)开展嘉定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的企业,按照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进行核查、计算、分析等,第十三条(评价结果)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撤销其嘉定区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一)评价结果不合格,第十九条(法律责任)区经委将依法记录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过程中的失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