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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台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对《灵台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的公告

灵台县人民政府 | 2024-08-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甘肃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甘肃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第二章企业规模条件和奖励标准第五条支持工业企业的规模条件和奖励标准:(一)对当年建成投产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入规标准70%(含)以上但达不到入规标准的工业企业,县级给予每户企业5万元一次性奖励,县级给予每户企业5万元一次性奖励,第六条支持建筑和房地产企业的规模条件和奖励标准:(一)对当年新入库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资质上建筑和房地产企业,县级给予每户企业3万元一次性奖励,县级给予每户企业3万元一次性奖励,县级给予每户企业5万元一次性奖励,县级给予每户企业3万元一次性奖励,第八条支持服务业企业的规模条件和奖励标准:(一)对当年建成投产且年度营业收入达到入规标准70%(含)以上的服务业企业,县级给予每户企业3万元一次性奖励,第三章申报奖补程序第十条企业申报:每年元月下旬由满足规模条件的企业依据本办法向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申报上年度奖励资金,第四章奖励资金管理使用第十三条县级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不少于100万元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第十五条县财政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奖励资金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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