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农村客货邮运营服务指统筹利用农村客运、货运物流、邮政快递等领域基础设施、运输线路、运营信息资源,第三条农村客货邮运营服务经营者(以下简称农村客货邮经营者)包括参与农村客货邮运营服务的农村客运企业、货运物流企业、邮政快递企业、站点运营单位等,第九条鼓励具备条件的农村客货邮经营者建立运营服务信息系统,第十三条县级客货邮站点宜设置相互独立的客运服务区、货物集散区、邮件快件处理区和车辆停放区,乡镇、村级客货邮站点宜设置客运服务区、邮件快件处理区,第十四条鼓励客货邮站点配备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候车、安检、货物和邮件快件处理等设备,第十六条农村客货邮经营者可结合农村群众出行需求、邮件快件运输需要等,第十七条通过农村客运车辆代运邮件快件的运营线路应充分保障旅客便捷乘车需要,第五章运营车辆第十八条农村客货邮经营者可根据实际运营需要,第十九条农村客货邮经营者使用农村客运车辆代运邮件快件时,第二十条农村客货邮经营者利用行李舱或车内物品存放区代运邮件快件时,第二十一条农村客货邮经营者应加强车辆技术管理,鼓励县级客货邮站点经营者利用自动化分拣设备提高邮件快件等分拣效率,第二十五条农村客货邮经营者在装卸邮件快件时,第三十四条农村客货邮经营者应公布服务投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