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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24-08-22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8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乐清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一、总则(一)为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组织)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的质量管理模式,(二)获得“质量奖”“创新奖”的企业(组织)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的分数均不得低于500分,四、评审程序(一)市市场监管局发出申报乐清市市长质量奖通知,(二)凡符合乐清市市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市市场监管局组织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查企业(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书面评审,市市场监管局应将资料评审结果书面告知企业(组织),并将企业(组织)的申报材料、现场评审报告等提交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联席会议表决,市市场监管局对初步入选“质量奖”“创新奖”企业(组织)名单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由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联席会议确定“质量奖”“创新奖”拟获评企业(组织)名单,五、奖励及经费(一)对获得乐清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六、监督管理(一)申报乐清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应当实事求是,获得乐清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二)被撤销乐清市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组织)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乐清市市长质量奖,(三)获得乐清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应当持续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四)获得乐清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可以在企业(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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