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工信部门),拟继续申请进入2024年清单的,须重新提交《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清单》(见附件1)中第2、3、6、8项,根据第三方机构复核意见,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清单印发后,于2024年1月1日起享受政策,于2024年10月31日停止享受政策,六、清单有效期内,应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45日内向地方工信部门报告,将核实后的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附件2)和相关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及时联合核查,承诺如申报出现失信行为,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根据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