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管理架构与职责第四条自贸港基金管理架构主要包括自贸港基金投资运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机制、海南省财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财金集团)、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等,联席会议主要职责为:(一)审议自贸港基金年度工作总结和投资计划,(二)审议自贸港基金直投项目和项目制专项子基金,(二)审议返投管理办法、子基金遴选办法等制度,第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具体负责管理运作自贸港基金,第十一条自贸港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40%,基金管理公司应组建自贸港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二)投资省内企业的返投认定金额应不低于自贸港基金出资额的1.2倍,(三)投资单个项目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项目制专项子基金除外),第二十五条自贸港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向省财政厅、省财金集团报告基金运行情况、财务会计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情况,第五章绩效评价第二十八条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对自贸港基金整体投资运营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第三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应积极配合自贸港基金绩效评价,第三十三条自贸港基金绩效评价结果视同自贸港基金管理公司考核结果,附件: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联席会议议事规则附件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投资运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管理,第十二条对于联席会议通过的自贸港基金直投项目、项目制专项子基金、并购子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