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监管机构),第二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六条监管机构对县属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公司董事会研究确定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监管机构审查,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公司董事会研究确定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监管机构审查,并按如下要求履行项目决策程序:投资200万元以下(含200万)的项目由公司董事会决策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监管机构备案,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公司董事会研究确定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监管机构审查,第四节国有资产交易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企业产权转让:监管机构、县属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三)企业资产转让:县属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资产转让行为,第二十二条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县属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国有资产交易,第二节审计监督第五十一条县审计局依法对县属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开展审计监督,第六章国有企业的委托监管第五十四条监管机构对县属企业国有资产采取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的方式进行监管,监管机构依法对受托监管机构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五十七条受托监管机构应当每年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受托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第五十八条县国有资产受托监管机构和受托监管企业,第八章附则第六十一条县人民政府授权其他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