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是本市交易场所的统筹协调部门,(二)市级监管部门负责相关交易场所的设立及变更初核、开业查验、现场检查、数据信息汇总、违规处理、重大事项协调及风险处置等监管工作,(二)市级监管部门会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交易场所住所地区级人民政府等对设立申请材料进行初核并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拟设立的交易场所所属类别为存量交易场所以外新的行业类别、且《省办法》尚未明确省级监管部门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报市人民政府提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程序明确其省级监管部门后,市级监管部门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并及时将线索移交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级监管部门核查:1.变更名称,市级监管部门初核时应当征求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的意见,市级监管部门初核时应当征求交易场所住所地区级人民政府的意见,应当由市级监管部门初核后报省级监管部门核查:1.变更交易规则或交易模式,并于核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监管部门备案:1.变更住所或分支机构经营场所(本市内变更),市级监管部门在收到省级监管部门出具的交易场所退出验收批复文件后,交易场所应当定期向市级监管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及住所地区级人民政府报送月度、季度、年度经营数据,(二)市级监管部门承担相关交易场所监督管理的首要职责,(三)市级监管部门依照《省办法》第三十五条对交易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