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各单位:为了推动普陀国际健康产业中心省级科技孵化器的发展,有效发挥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对科技创新创业的政策导向和激励作用,现印发《浙江省舟山普陀国际健康产业中心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附件:《浙江省舟山普陀国际健康产业中心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舟山市普陀区科学技术局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局2024年8月12日普陀国际健康产业中心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普陀国际健康产业中心省级科技孵化器的发展,有效发挥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对科技创新创业的政策导向和激励作用,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陀国际健康产业中心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市科技部门专项安排用于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转移支付资金,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专项资金由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舟山市普陀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局(以下以下简称“区卫健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区科技局主要负责会同区卫健局提出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区财政局主要负责审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下达专项资金,第三章支持对象、范围和补助标准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注册地在普陀国际健康产业中心的在孵企业、毕业企业、科研服务平台及社会组织,第七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运营服务、活动支持、科研激励、组织激励、成长奖励、孵化器建设等,主要支持普陀国际健康产业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行管理与服务、合作交流与宣传、服务绩效统计与考核等工作,支持舟山市普陀区生命健康产业联合会开展活动,每年最高给予支持资金5万元,第四章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和监督第十条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