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省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境内外诉讼、仲裁等(以下简称案件),第五条省政府国资委负责指导省管企业案件管理工作,第七条省管企业总法律顾问牵头案件管理工作,领导企业法务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制度,第八条省管企业案件主管部门为企业法务管理部门,在案件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修订企业案件管理制度,(三)负责对案件处理中发现的企业经营、管理等问题进行风险提示,第三章管理机制第十一条省管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健全案件管理相关制度,指导有关部门或者所属企业完善管理制度,第十九条省管企业应当将案件管理情况作为法治建设重要内容,第四章重大案件管理第二十三条省管企业应当建立重大案件管理制度,第五章中介机构管理第三十一条省管企业应当完善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管理制度,第三十三条省管企业应当建立法律服务中介机构评价机制,第六章奖惩第三十五条省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案件管理激励机制,指导所出资企业加强案件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