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管理机构】湖北省知识产权局统筹全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工作,通过全省统一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提交其申请,第十条【登记公示】登记机构对经形式审查符合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要求的,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名称、数据知识产权名称、所属行业、典型应用场景、数据来源、算法规则简要说明等信息,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异议申请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构提交异议答辩材料和必要证据,登记公告信息包括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编号、登记主体、登记名称、所属行业、典型应用场景、结构规模、算法规则简要说明、存证公证情况等信息,载明登记编号、申请人、数据知识产权名称、登记日期等信息,第十五条【登记变更】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主体、数据来源、更新频次、存证公证情况等登记申请信息发生变动的,涉及数据知识产权转移的变更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登记机构对数据知识产权变更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撤回或放弃时应提交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撤回申请,第十七条【登记注销】登记主体可向登记机构申请注销已登记数据知识产权,第十八条【登记撤销】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公告后出现下列情形的,登记机构应当向公众提供查询登记(存证)证书及其他数据知识产权简要信息的服务,第二十二条【规制第三人异议及撤销】相关主体可以根据本办法向登记机构提出异议或撤销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