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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江苏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的通知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024-08-27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江苏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20〕5号)有关规定,为加强我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价范围2018年、2019年、2020年认定的工程研究中心,2021年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工程研究中心,二、数据采集时间数据采集时间原则上为从认定后第二年1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的年度数据,2021年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工程研究中心数据采集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工程研究中心按照要求认真编制自评报告、填报评价数据表及相关佐证材料、出具真实性承诺书,同一单位建设的多个方向领域相似的工程研究中心进行整合后按照上述要求准备自评价材料,各主管部门对工程研究中心提交的自评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后,形成初审意见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对自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四、有关要求(一)各工程研究中心要对自评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各主管部门要把握时间节点,于2024年9月19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组织评价的简要情况及各平台的评价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并附电子版光盘)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光盘上须用记号笔注明所属设区市名称(或主管部门名称)和省工程研究中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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