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办创办的一批农业公司、劳务公司、农业专业合作社等企业(以下简称村办企业),根据《遂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对村办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遂农函〔2024〕199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村办企业的监督管理,一、明确职责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村办企业的投资者,依法依规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决策实施村办企业的重大事项,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要委派专人全程监督村办企业的运行,明确专人负责联系、指导、监督强村公司管理运行,二、加强对村办企业规范化运行监督镇党委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监督村办企业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三、加强对村办企业重大决策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依法依规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经镇党委审核后实施并报镇“三资”管理中心备案,要按照《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审查登记备案程序的通知》(遂安农〔2023〕453号)要求,四、加强对村办企业财务监管镇党委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审核村办企业开户银行及开设一般账户和数量,指导村办企业加强财务预决算管理,落实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