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江苏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规定,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信息化项目使用财政资金(含上级补助资金)、国有企业投资、政府与企业联合投资建设、运维、购买服务的各类信息化系统的项目统筹管理,市数据局牵头负责市级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项目审核、建设指导、协调推进和绩效评价,负责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外网、政务云平台、一体化公共数据平台、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等基础软硬件环境的建设部署与运行管理,市数据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市级信息化项目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考核评价,市数据局对后续建设或运维服务项目不予审批,市数据局纳入年度市级信息化项目清单管理,第六章建设管理第二十一条信息化项目应符合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和项目建设规划,第二十二条项目申报单位和实施单位是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主体,第二十三条市级信息化项目应严格按照审核后的技术方案建设,第三十条申报单位和实施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数据局审核意见和竣工验收报告拨付相应资金,第三十一条申报单位和实施单位应在竣工验收结束后30天内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提交市数据局备案,申报单位应建立完善信息化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制度,第八章监督评价第三十五条项目申报单位、实施单位应当接受市级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会商机制成员单位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