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市质量强国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第七条市质量强国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日常管理工作,组织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四)监督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五)向市质量强国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报告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情况,第八条市质量强国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可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实施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十条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安顺市行政区域内合法注册、连续生产经营5年以上(含5年)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由市质量强国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有关媒体上公布市长质量奖相关申报工作安排,市质量强国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报企业(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市质量强国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评审机构开展材料评审,市质量强国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材料评审情况和现场评审情况,市质量强国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对提交的评审工作报告和建议获奖企业(组织)名单进行审议,参与市长质量奖申报、评选、表彰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人员,第二十条参与市长质量奖申报、评选、表彰相关工作的人员和评审人员,第二十一条参与市长质量奖申报、评选、表彰相关工作的人员和评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