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生态护林员是指在我州通过中央和省级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并符合本办法规定选聘的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物等资源管护服务人员,第二条州级林业、财政部门负责对各县生态护林员选聘和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指导,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选聘及相关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生态护林员选聘、培训、日常管理和监督等具体工作,做好生态护林员选聘、续聘和建立健全生态护林员管理档案、更新上报生态护林员动态变化情况(生态护林员信息管理系统)、组织生态护林员按照管护劳务协议开展业务工作等日常管理工作,原则上生态护林员人均管护森林资源不少于500亩,重点森林防火期巡护次数按照县内森林资源管护实际统筹安排执行,第六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2次生态护林员培训,第七条生态护林员做好管护劳务协议规定的工作,动态监控生态护林员人员信息、巡护及培训等情况,第十条州级林业部门应指导辖区内生态护林员的监督考核工作,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统筹组织开展生态护林员履职的监督检查工作,制定生态护林员考核办法和统一的巡护记录本,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考核办法和村委会提供的考核意见,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做好生态护林员劳务报酬兑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