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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印江自治县征地青苗补偿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平坝区人民政府 | 2024-06-21
县直各工作部门:为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调整贵州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制定地上附着物、青苗最低补偿标准工作方案〉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3〕175号)和《铜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制定地上附着物、青苗最低补偿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公布实施印江自治县征地青苗补偿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通知如下:一、全县土地征收补偿的主体为县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地上附着物补偿按通知标准执行,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补偿,四、涉及本标准中未列的地上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补偿,由所有权单位根据迁改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迁改设计方案(图纸)和工程预算,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工程预算进行审核、确认,所有权人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迁改工程的实施,补偿标准委托有资质第三方进行评估确定,设施、设备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或者由房屋拆迁部门制定,《印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府办发〔2010〕124号)同时废止,附件:1.印江自治县青苗补偿标准成果表2.主体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指导标准3.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4.附属设施补偿指导标准5.其他建(构)筑物补偿指导标准6.经济林及零星林木界定标准7.经济林补偿标准8.零星林木补偿标准9.成片林补偿标准10.绿化苗木补偿标准11.坟墓补偿标准附件1-11.xls印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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