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4年5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贵州省工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省工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细化节能审查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令)和《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两高”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黔府办发〔2022〕12号)《贵州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黔发改环资〔2023〕5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工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制定工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相关规定,开展业务培训,对各地工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第九条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改建和技术改造“两高”行业中新增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权限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在500万千瓦时以上、“两高”行业中新增年综合能耗1000—3000吨标准煤的工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市(州)工业节能审查机关按权限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按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报告管理制度,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对项目能源利用、节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进行分析,(二)分析评价依据,(四)节能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五)项目能效水平、能源消费情况,包括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产品化石能源消耗、单位增加值(产值)能耗、单位增加值(产值)化石能源消耗、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化石能源消费量、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供给保障情况、原料用能消费量;有关数据与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及国际、国内行业水平的全面比较,第十五条通过节能审查的工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向原工业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实施办法中“工业节能审查机关管理的在我省建设的工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指的是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第十九条本实施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