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以下简称“转移支付”)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至2028年12月,督促市、县财政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预算绩效管理以及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第四条市、县财政应根据省级下达的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和年度重点任务,结合自身财力,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七条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用于补助各市、县开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财政奖补,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按照各县乡村人口数、村民委员会个数、上年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情况等因素测算分配,市、县财政部门应在收到省级下达的转移支付后60日内将资金按项目法分配到项目,省级财政安排的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补助资金根据试点工作的申报、评审、备案等具体情况,第十五条市(州)和市、县财政部门要结合农村综合改革年度重点任务、本地农村综合改革实际情况,第五章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二条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督促市、县财政部门切实加强资金项目管理,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及资金使用部门要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